7月12日,據解碼新聞報道,有消費者發(fā)帖爆料,穿著新購買的連體泳衣游泳時不慎走光,發(fā)現走光的那一刻感覺無比羞恥。消費者找到門店客服投訴質疑泳衣設計不合理,前胸部分一邊高一邊低,不可能在游泳的時候遮擋住胸部。沒想到,客服竟對此回應稱:泳衣不是專業(yè)泳衣,只能下水拍照,并且主要標題已寫明是‘海邊度假泳衣’。
對此解釋,消費者無法接受,消費者認為:泳衣不能游泳,商家應在商品詳情頁面進行明顯提醒和標注。
記者通過查詢發(fā)現,該款泳衣售價200多元,評論區(qū)不少消費者表示:不能穿著游泳、胸部會走光。但該商品標題和詳情頁并未進行相關說明。
泳衣不能游泳只能下水拍照,且沒有任何提醒和標注,導致消費者游泳后走光,是否涉嫌誤導消費,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購買選擇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應當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相關信息,不得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如果經營者通過虛假宣傳、隱瞞真實情況等手段誤導消費者,導致消費者購買了不符合其實際需求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青島廣電解碼新聞
編輯:羅婷 陳曦紫
審核:鄒丹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