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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蕫作征、張永生涉嫌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作者:admin發布于:2015-01-12 11:20:00

                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開刑重字第7號
                公訴機關唐山市開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漢族,初中文化,生于天津市薊縣,住唐山市開平區。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開平區分局執行逮捕?,F羈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田松林,河北開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男,漢族,中專文化,唐山市開平區生于唐山市,住唐山市。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開平區分局執行逮捕?,F羈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金貴賓,河北建宏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唐山市開平區人民檢察院以唐開檢公刑訴(201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張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開刑初字第28號刑事判決,判后,被告人張某不服,提出上訴,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唐刑終字第414號刑事裁定,撤銷本院作出的(2014)開刑初字第28號刑事判決,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唐山市開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建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及其辯護人田松林、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金貴賓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唐山市開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初至2013年7月間,被告人董某、張某在唐山市開平區佳鑫機械制造廠,將購進的廢、舊汽車變速箱拆解、清洗,經檢驗更換損壞嚴重的零部件組裝后假冒新變速箱對外銷售。品牌有“浙江中馬”、“豐田愛信”、“上齒”等,向烏魯木齊孫立祥、趙磊銷售176614元,貴陽劉勇銷售9780元,南京尹曉冬銷售97179元,太原黃珍順銷售70000元、菏澤時愛芹銷售25580元,合計379153元。2013年7月23日,公安機關在制假窩點內將被告人董某、張某抓獲,查扣組裝的汽車變速箱26臺。經鑒定,系使用舊零部件組裝而成,屬偽劣產品。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電子數據、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董某、張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公訴機關建議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董某、張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董某、張某均當庭自愿認罪。
                被告人董某的辯護人辯稱,1、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金額不準確。計算被告人董某銷售數額379153元的計算依據只是憑借買受人的估算,期間董某和買受人還存在退貨、更換等情況,存在對犯罪數額重復計算的可能,從現有證據中沒有準確、客觀的銷售記錄和銷售金額,指控的數額不真實。2、被告人董某當庭自愿認罪,沒有犯罪前科,屬于初犯、偶犯,被告人有悔罪表現,應酌情從輕處罰。3、被告人銷售的變速箱已經流入市場,目前還沒有損害后果的不良反映,社會危害不大。綜上,建議對被告人董某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辯稱,1、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犯罪行為的證據鏈條中很關鍵的證據之一是,公安機關從被告人董某電腦中提取的“思域2000”軟件系統中的電子銷售記錄。關于這份銷售記錄,董某在多次供述中均提到,實際交易中存在退貨、換貨、重復發貨的情況,沒有對該銷售記錄進行更改,也曾經有低價買進合格產品高價賣出的正當交易部分沒有從銷售記錄中剔除。至于上述情況占多大比重,董某無法確定,公安機關也沒有收集到相關證據予以證實。這份電子銷售記錄本身不能完全、客觀地反映被告人涉案的具體銷售金額,需要與其他證據如物流票據、銷售發票以及實物等加以印證,方能作為定案根據。被告人張某系2011年6月份進廠,且進廠后半個月時間沒有實際參與生產,從對被告人有利的解釋考慮,2011年7月份之前的交易與被告人張某無關。庭審中,公訴人在相對方只承認有交易但無法確定具體數額時,只根據董某電子銷售記錄記載數額折中計算涉案金額的做法是違背疑罪從無原則的,這種折中的做法計算的涉案金額不應作為定案依據。應從起訴書指控金額中減去與太原黃珍順交易部分,與南京尹曉冬的部分和2011年7月進廠前的部分,最終被告人張某的涉案金額應確定為167064元。2、被告人張某自進廠時沒有出資行為,也不承擔債務,進廠后兩年多時間里,董某除了像其他工人一樣給張永生按月支付工資外,沒有給過張某任何利益,張某亦沒有提出過要求,所有的生產、銷售都要聽命于董某,而不是兩個人共同意志完成,所有證人沒有人指認張某是老板。實質上,張永生只是一名雇工,不是合伙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張某判處二年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1年初至2013年7月間,被告人董某在沒有取得生產、銷售汽車變速箱的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在自己開辦的唐山市開平區佳鑫機械制造廠(亦稱唐山佳鑫齒輪廠),將購進的廢、舊汽車變速箱拆解、清洗,經檢驗更換損壞嚴重的零部件組裝后假冒新變速箱以及假冒“浙江中馬”、“豐田愛信”、“上齒”等品牌對外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向烏魯木齊孫立祥銷售110464元、趙磊銷售66150元、貴陽劉勇銷售9550元,南京尹曉冬銷售97820元,太原黃珍順銷售7萬余元、菏澤時愛芹銷售25580元,合計約為379564元。2011年6月份,被告人董某找到懂技術的被告人張永生,由張某負責技術指導,被告人張某在明知被告人董某生產偽劣產品的情況下,仍幫助被告人董某生產、銷售偽劣變速箱。在2011年7月以前發生的非法交易數額分別為,與新疆孫立祥的交易,涉及金額為17300元,與新疆趙磊的交易,涉及金額為19860元,與菏澤時愛芹的交易,涉及金額為7600元,合計44760元。2013年7月23日,公安機關在制假窩點內將被告人董某、張某抓獲,查扣組裝的汽車變速箱26臺。經鑒定,被查扣的汽車變速箱均系使用舊零部件和少數新零部件組裝而成,屬偽劣產品。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到案經過證實,2013年7月23日,經唐山市公安局開平區分局經偵大隊依法傳喚,二被告人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汽車變速箱的犯罪事實。
                2、扣押物品清單及物證照片證實,2013年7月23日,唐山市公安局開平區分局扣押被告人董某所有的涉案物品臺式電腦2臺,U盤一個,變速箱26臺,分動箱3臺,配件12根。
                3、現場勘查、檢查筆錄及現場照片證實,2013年8月5日8時3分,唐山市公安局開平區分局刑警大隊技術中隊長王福東、民警張磊受經偵大隊委托對董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變速器生產點(馬家溝礦南門外西南50米遠二層小樓)進行現場勘查,提取無包裝變速器45臺,已包裝變速器22臺。
                4、唐山市開平區佳鑫機械制造廠的企業基本信息證實,該廠系2013年6月3日登記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為孟麗。
                5、證人孟麗的證言證實,其和董某系夫妻關系,董某從2010年左右開始從事生產、銷售汽車變速箱的行業,2013年6月份董某用其身份證在開平工商局注冊了唐山市開平區佳鑫機械制造廠的獨資企業,其沒有參與該廠的生產、銷售工作。
                6、唐山愛信齒輪有限責任公司證明、法人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等書證證實,該公司從未授權唐山佳鑫齒輪廠(董某)生產、銷售唐山愛信齒輪有限責任公司的汽車變速箱等產品,也從未與該廠建立過業務往來關系。
                7、浙江中馬變速器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注冊證、注冊商標變更證明、商標轉讓證明及企業信息等相關書證證實,該公司自成立以來,從未授權唐山佳鑫機械廠生產、銷售中馬牌汽車變速箱,也從未與該廠建立過業務往來關系。
                8、唐山市公安局開平區分局辦案協作函及網上協作辦案回復等相關書證證實,唐山市公安局開平區分局分別向重慶、杭州、昆明市、新疆庫爾勒市、沈陽市、西安市、濟南市、菏澤市、西寧市、武漢市、銀川市、石家莊市、保定市、哈爾濱市、貴陽市、廣州市、蘭州市、北京市、成都市、合肥市等地共計發出二十多份協查函,共收到新疆、南京、貴陽、太原、菏澤、石家莊、合肥、成都、杭州九個地方的回復。
                9、唐山市公安局調取的唐山市佳鑫齒輪廠銷售單統計表顯示該廠銷售金額為5707850元。
                10、銷售客戶明細證實與唐山市佳鑫齒輪廠有業務關系的全國各地的客戶情況。
                11、戶名為孟麗的農行卡賬號的資金往來結果清單,賬戶余額為12439.21元。
                12、唐山市佳鑫齒輪廠的宣傳材料、名片、偽造的合格證、照片等相關書證,證實被告人董某對假冒、偽劣的產品進行虛假宣傳。
                13、證人康福堯的證言證實,其自2012年2月份到唐山市佳鑫齒輪廠上班,當時有老板董某、張某和其共三人,張某主要負責進貨和發貨,其負責拆舊的變速箱,2012年3月份后,其老鄉董建達、方雨建、蘇有朋、康福赫也隨后來到該廠工作。老板董某從拆車廠進舊的或報廢的變速箱,蘇有朋將變速箱外殼拆下來扔掉,將剩余部分用廠子內的清洗劑清洗后交給董建達、方雨建,然后董建達、方雨建通過變速箱試驗臺對舊的或報廢的變速箱校對,看看變速箱內是否有不能用的配件或磨損較嚴重的配件,經過校對后將不能用的和磨損嚴重的配件拆下來,換上董某購進的新的同等型號的變速箱配件,裝好后由其父子對新組裝好的變速箱進行校對,如果沒有問題了,董建達他們將新的變速箱外殼裝上,如果有買家,董某就叫其打包裝箱發貨。其主要負責校對和將裝好的變速箱打包、貼標、裝車,主要貼唐山佳鑫的合格證的標、其次有唐山愛信、浙江中馬、上齒的標。主要貼佳鑫的合格證,其他愛信、中馬的貼的較少。主要冒充長城皮卡和海獅金杯面包車,每個品牌汽車變速箱的型號有四、五種。
                14、證人方雨建的證言證實,其于2013年3月份到唐山市佳鑫齒輪廠上班,負責組裝汽車變速箱,也貼過佳鑫齒輪廠的商標,用從舊變速箱上拆下來的齒輪組裝新的變速箱,唐山市佳鑫齒輪廠生產的全是長城皮卡和海獅金杯面包車的汽車變速箱,老板董某不知從什么地方購進拆車廠拆下來的舊的或報廢的變速箱,由蘇有鵬將外殼拆掉,隨后將變速箱用清洗劑清洗后交給其或董建達,其再用校對機進行校對,查處舊變速箱不能使用的配件或磨損較嚴重的配件,然后用董某購進的新的變速箱配件更換好,在經過校對沒有問題后,其將新的變速箱的外殼裝好就成為一個冒充全新的汽車變速箱,隨后康福堯就打包裝箱備銷售?;旧先沁@樣的方法制造的,只有非常少的幾個是全新的配件組裝的新的變速箱,那是老板讓特殊制作的。
                15、證人董建達的證言證實,其在唐山市佳鑫齒輪廠主要負責組裝變速箱,主要生產海獅金杯面包車、長城皮卡車的各種型號的變速箱,還有各種變速箱配件銷售。佳鑫制造廠主要生產的變速箱都是由舊的或報廢的變速箱經過修理,更換部分零件后能夠使用,然后冒充新的變速箱銷售。
                16、證人康福赫的證言證實,其在唐山市佳鑫齒輪廠負責給齒輪打包,該廠生產出的成品是變速箱和齒輪。變速箱是用舊的齒輪與新齒輪組裝的。是金杯面包和皮卡系列的。老板叫董某。
                17、證人扈萬敬的證言證實,其在佳鑫齒輪廠上班,負責開車拉貨,將變速箱拉到德邦、阿凡提、華興、鑫磊、遠成、三利、加急、康達和太平洋這幾個物流公司。
                18、證人蘇有鵬的證言證實,其在佳鑫齒輪廠工作,負責舊汽車變速箱的拆解和清洗,康福堯負責裝卸貨,康福赫負責打包,方雨建和董建達負責組裝,司機開車,張某算廠子的師傅,不懂的事就問他,老板是董作征。
                19、證人張瑞秀、李雙江、王長江、楊曉春的證言均證實,該四人均在佳鑫齒輪廠上班,負責用舊變速箱組裝新變速箱或裝運工作。
                20、證人張子成的證言及房屋租賃合同證實,張子成將自己承租的馬家溝社區工會商店轉租給被告人董某。
                21、唐山佳鑫齒輪廠銷售給太原黃珍順的電子證據顯示,被告人董某銷售給黃珍順變速器67臺,總金額106850元。
                22、唐山佳鑫齒輪廠銷售給貴陽劉勇的電子證據顯示,被告人董某銷售給劉勇變速器48臺,總金額80650元。
                23、唐山佳鑫齒輪廠銷售給南京尹曉冬的電子證據顯示,被告人董某銷售給尹曉冬變速器82臺,總金額133400元。
                24、唐山佳鑫齒輪廠銷售給新疆孫立祥的電子證據及新疆阿凡提物流唐山分公司貨運明細表顯示,被告人董某銷售給新疆孫立祥變速器72臺,總金額113200元。
                25、唐山佳鑫齒輪廠銷售給新疆趙磊的電子證據及新疆阿凡提物流唐山分公司貨運明細表顯示,被告人董某銷售給新疆趙磊變速器22臺,總金額66150元。
                26、證人黃珍順的證言證實,其于2012年4月在西安汽車配件訂貨會上認識了唐山佳鑫齒輪機械廠的叫劉磊的人,并建立了業務往來關系。主要從該廠進變速箱,有長城皮卡的、金杯海獅的等,大約進了7、8萬元的貨。因為不是正規廠家生產的,所以價格便宜。
                27、證人趙磊的證言及貨物運單證實,其自2011年2月份從唐山佳鑫齒輪廠購進汽車變速箱,通過阿凡提物流將貨運到烏魯木齊,基本都是冒充唐山愛信的變速箱。
                28、證人孫立祥的證言及貨物運單證實,其自2011年5月份開始從唐山佳鑫齒輪廠進變速箱,通過阿凡提物流將貨運到烏魯木齊,業務經理叫“劉磊”,冒充的變速箱品牌是唐山愛信的,進貨金額大概是110464元。
                29、證人尹曉冬的證言及銷售單據證實,其自2012年4、5月份從唐山佳鑫齒輪廠購進皮卡變速箱,共計金額129575元。因為賣的變速箱是他們廠自己生產的,所以價格便宜,但是質量差,經常壞,會漏油,退貨率非常高,已經退貨10臺,剩下2臺也通過物流寄回去了。
                30、證人劉勇的證言及銷售單據證實,其自2011年7月從唐山佳鑫齒輪廠購進汽車變速箱及皮卡車配件,總計金額9780元,其中購買汽車變速箱金額9550元,其他是配件。
                31、證人時愛芹的證言證實,其自2012年年底從唐山佳鑫齒輪廠購進金杯面包車的變速箱,都是通過華興物流公司發貨,自2010年12月1日我們有電腦記錄進貨單,金額共計25580元。
                32、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所做出的(2013)鑒字第0013號、第0014號、第0015號、第0016號、第0017號車輛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唐山市公安局開平區分局經濟偵查大隊送檢的“上齒”牌、“愛信”牌、“中馬”牌、“佳鑫”牌變速箱系由大多數舊零部件和少數新零部件組裝而成,舊零部件主要存在陳舊性氧化、磨損、損傷等影響變速箱正常使用的問題。
                33、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其于三年前在唐山市長豐變速箱廠干銷售工作,對市場有了解,半年后就自己干變速箱的銷售,向唐山拓新、華玉、長豐、愛信、通力五家變速箱生產廠家采購無商標、無合格證的變速箱和配件,然后加價賣給客戶,當時沒有辦公地點和營業執照,經營了兩年。2012年4月份,其與唐山馬家溝礦勞動服務公司簽訂承租合同,租用了位于馬家溝礦南門南側一棟二層樓房作為辦公場地繼續經營。到2013年2月份,其開始自己在租的樓房里組裝生產變速箱,并對自己組裝生產的變速箱對外進行銷售,同時還經營變速箱配件。因為以前有很廣的銷售渠道,其就按客戶要求,向唐山華鼎和蘇州金城等公司購進變速箱殼體,向常州廣陽和東風等公司購進軸承,向唐山宏州標準件廠等公司購進齒輪,殼體和軸承及齒輪是組裝變速箱所需的三類原料,其進的原料都沒有產品商標和合格證等,然后,其安排工人對齒輪進行綜合檢測合格后,就將殼體、軸承和齒輪組裝在一起,成為一臺變速箱,冒用浙江“中馬”、“愛信”等商標對外銷售,有時也貼沒有經過注冊的“佳鑫”的商標。張永生在其廠子干了兩年了,因為張某是唐山齒輪廠辭職的,懂技術,其答應分給他一部分錢,但始終沒分過,只是每月按3000元給他開工資??蛻魜碓炊际峭ㄟ^參加各地的訂貨會自己跑的市場,通過阿凡提、太平洋等多家物流公司發往各地。發貨人有時自己冒用“劉磊”的名字進行登記,有時登記張永生,有時是佳鑫。其銷售給烏魯木齊孫立祥、趙磊,貴陽劉勇,南京尹曉冬,太原黃珍順的變速箱都是以舊翻新,冒充新的變速箱銷售的。
                34、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證實,其于2011年5、6月份到的唐山佳鑫機械廠工作,主要負責汽車變速箱配件的購進、指導工人組裝變速箱、根據變速箱的型號指導進貨和安裝,將制作好的變速箱聯系銷售。當時董某承諾掙了錢分給其,但一直沒有兌現,只是每月給其3000元生活費。唐山佳鑫機械制造廠主要生產、銷售皮卡車的變速箱、海獅金杯面包車的變速箱。由董某從拆車廠購進舊的或者報廢的汽車變速箱,然后將變速箱的外殼扔掉,將變速箱內不能用的配件或者磨損較嚴重的配件拆下來,換上新的變速箱配件,組裝成完整的,給人感覺是全新的汽車變速箱銷售。
                35、二被告人的戶籍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張某生產、銷售汽車變速箱,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自2011年1月開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金額為379564元,被告人張某自2011年7月開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金額為334804元。被告人張永生雖是受雇于被告人董某,因其負責技術指導工作,不宜區別主從犯,但考慮到被告人張某畢竟是干活獲取工資的,與開辦公司獲取暴利的被告人董某相比,可酌情從輕處罰。因二被告人參與制假時間不同,犯罪數額不同,在量刑時應區別對待。二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對二被告人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某的涉案金額應確定為167064元,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理據不足,不予采納。對二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請求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止)
                二、被告人張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止)
                三、對扣押的贓物變速箱26臺、分動箱3臺、配件12根予以沒收(詳見扣押物品清單)。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附:扣押物品清單明細表。
                審 判 長  周立榮
                審 判 員  田雪敏
                代理審判員  畢志坤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書 記 員  劉 艷
                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名稱數量特征備注1臺式電腦1三星顯示器、C00T0主機、內有思銳2000汽車配件系統2臺式電腦1Acer顯示器、C00T0主機3U盤1思銳2000汽配系統加密器4變速箱2上齒5變速箱2海獅4835RYH愛信6變速箱1皮卡4835RYH愛信7變速箱8ZM0001MF2.8TDI中馬8變速箱5皮卡4915DYA佳鑫9變速箱34JB15DYL佳鑫10變速箱5ZM0001F4L68佳鑫11分動箱312輸出軸22.8TC兩驅ZM-1701201中馬13輸出軸12.8TC四驅ZM-1701201中馬14輸出軸后軸承1海獅皮卡5RYA-1701247光洋15輸入軸22.8TC兩驅ZM-1701100-M中馬16輸入軸軸承1海獅皮卡5RYA-1701114配套17中間軸32.8TC兩驅ZM-1701301-2中馬18中間軸后軸承1海獅皮卡5RYA-1701306光洋19中間軸前軸承1海獅皮卡5RYA-1701302光洋
                新婚之夜开嫩苞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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