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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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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袁與陳玉江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作者:admin發布于:2013-12-23 11:12:00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豐民初字第04125號
                原告崔袁,女,1985年6月12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崔佳寧,北京市盈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玉江,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田萬勇,男,北京世紀星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務部主任。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3號15層。
                負責人龍泉,總經理。
                原告崔袁與被告陳玉江、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袁及其委托代理人崔佳寧,被告陳玉江的委托代理人田萬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北京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崔袁訴稱:原告是京X1騏達小轎車車主,2012年12年20日晚上八點左右,在豐臺區富豐路鐵道橋下胡海建駕駛京X1騏達小轎車由東向西行駛,陳玉江駕駛京X2車輛自東向西行駛,兩車發生碰撞,經交警認定陳玉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此事故造成原告修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F要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費45992元、誤工費940元、交通費485元。
                被告陳玉江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修車費應該依據鑒定報告,誤工費和交通費沒有事實依據;對于原告出示的刷卡消費回執、維修單,被告認為證明目的不認可,修車不符合程序,認可鑒定報告的標準;對誤工證明的時間有異議;對出租車發票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對定損報告真實性有異議;對鑒定意見書、京評的價格評估報告,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完全認可。
                被告北京分公司書面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在原告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同意在交強險的財產賠償限額內賠償,不同意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20日20時,在豐臺區富豐路鐵道橋下,陳玉江駕駛京X2小客車與胡海建駕駛京X1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胡海建、崔袁受傷,兩車受損。此次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豐臺交通支隊豐北大隊認定,陳玉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胡海建為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崔袁到中國人民解放軍三〇七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右小腿軟組織傷,建議休息三天,不適隨診等。后崔袁將車輛送往北京匯京鴻運汽車貿易發展有限公司進行修理,花費修理費45992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陳玉江提出鑒定申請,請求對原告車輛修理情況與交通事故的關聯性以及原告車輛修理費的合理性進行鑒定。2013年7月18日,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維修估價單中的”備件名稱欄”內共記錄80項更換件,其中79項與交通事故存在關聯性,自動變速箱油1項與事故不存在關聯性。京X1號騏達牌轎車前輪型號為195/60R15,與北京匯京鴻運汽車貿易發展有限公司派工單(服務單號A01_M130121020)”商品名稱欄”內記錄的輪胎型號ZXYF-輪胎倍225/40R18、輪轂型號JHYF-斯坦姆輪轂L18不符。北京匯京鴻運汽車貿易發展有限公司派工單(服務單號A01_M130116007)”服務項目欄”內記錄的左前門貼膜與交通事故存在關聯性。收到鑒定報告后,崔袁提出異議。后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所出具說明函,寫明更換前輪胎(左)、前輪轂(左)、前輪轂(右)與事故存在關聯性,但更換的輪胎、輪轂型號與該車輛前輪胎型號不符。陳玉江為該鑒定支付鑒定費4000元。2013年9月30日,北京京評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價格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評估對象(即京X1車輛)的修理費用為人民幣42142元。收到鑒定報告后,崔袁提出異議。2013年11月25日,北京京評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函件,寫明:1、前機蓋、右前葉子板、前杠噴漆為漏項,現工費為2000元。2、評估報告維修項目中第2向更換原廠前輪轂為1400元,現更換兩個斯坦姆輪轂補差價300元。3、原告提供北京匯京鴻運汽車貿易發展有限公司(服務單號A01M130116007)服務項目明細為兩門貼膜300元,但該車只是左前門膜受損,為150元,不予調整。4、更改后增加為2300元整。陳玉江為該鑒定支付鑒定費3000元。
                另查:事故發生時,京X2車輛在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庭審中,崔袁提交交通費票據,意在證明相應支出,經詢問,崔袁表示交通費票據中包含有其到醫院進行就診、到4S店處理修車事宜以及在車輛維修期間上下班產生的交通費。崔袁提交誤工證明,意在證明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收入受損,但未提交勞動合同等其他材料予以佐證。
                上述事實,有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書、鑒定意見書、評估報告書、發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明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受傷、財產受損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陳玉江與胡海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崔袁受傷,兩車受損,陳玉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玉江所駕車輛在被告北京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北京分公司應在保險額度內對崔袁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超出保險限額部分由陳玉江承擔。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的主張,證據充分,于法有據,具體數額由本院綜合鑒定報告、評估結論等確定;關于誤工費,誤工時間以診斷證明所列時間為準,崔袁主張的誤工費計算標準證據不足,具體標準由本院參照相關規定酌情確定;關于交通費,交通費中與就醫相關的費用在交強險內進行賠償,其余交通費用中,用于上下班的費用屬于替代性交通工具的損失,由陳玉江個人承擔。鑒定費根據鑒定結果由崔袁、陳玉江分擔。北京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崔袁誤工費三百元、交通費四十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崔袁車輛修理費二千元。
                三、被告陳玉江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崔袁車輛修理費四萬一千零一十元。
                四、被告陳玉江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崔袁交通費三百元。
                五、駁回原告崔袁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千一百七十四元,由原告崔袁負擔五十元(已交納);由被告陳玉江負擔一千一百二十四元(于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交納)。鑒定費七千元,由原告崔袁負擔四百五十四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陳玉江),由被告陳玉江負擔六千五百四十六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訴處理。
                審 判 長  陸宋寧
                人民陪審員  王子旭
                人民陪審員  馬宏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姜皓沁
                新婚之夜开嫩苞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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