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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遠義與武漢利萊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一審)

                作者:admin發布于:2015-02-02 11:08:00

                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鄂黃陂武民初字第00101號
                原告操遠義。
                委托代理人顧陽、曹智濤,湖北忠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武漢利萊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盤龍城經濟開發區巨龍大道222號。
                法定代表人徐寧,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鄢茂雄、羅俊波,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操遠義訴被告武漢利萊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萊行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孟耀華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王飛、人民陪審員劉義鎖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7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操遠義的委托代理人曹智濤、被告利萊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鐘慧峰到庭參加訴訟。2014年12月8日,本院另行組成由審判員孟耀華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王飛、人民陪審員夏琳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操遠義的委托代理人曹智濤、顧陽,被告利萊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羅俊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操遠義訴稱:2013年10月25日,原、被告簽訂汽車購銷合同一份,被告于同日交付給原告勞斯萊斯古斯特汽車一輛。原告在使用過程中發現該車在時速超過100公里時,車輛轉向系統抖動并伴隨車體震顫,在時速120公里至150公里時尤為嚴重。該車于2014年1月16日送交被告維修,被告更換車輪胎、后橋傳動系統總成。2014年2月21日,原告取車后試車時發現原有故障仍未排除,要求被告繼續修理。從2014年1月16日至原告起訴之日,車輛仍未得到修繕,故障仍未排除,故訴請法院判令:1、被告給予退車,退還購車款4400000元;2、被告自車輛維修之日至退車之日,每日支付原告交通補償費2000元(自2014年1月17日暫計算至2014年4月30日共計208000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操遠義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購銷合同一份。證明原、被告間簽訂了車輛購銷合同,合同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
                2、機動車行駛證。證明鄂A×××××號車輛為被告銷售,車輛所有人為原告。
                3、機動車銷售發票。證明原告支付了購車款4400000元。
                4、勞斯萊斯維修服務中心工單。證明車輛存在抖動及異響,首次進場維修時間為2014年1月16日,再次進場時間為2014年1月17日。
                5、汽車索賠單。證明車輛存在的問題以及車輛檢查、維修的經過。
                被告利萊行公司辨稱:案涉車輛系合格產品,不存在原告所稱的車輛抖動及異響問題,原告要求被告退車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利萊行公司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車輛隨車檢驗單。證明案涉車輛系合格產品
                2、汽車購銷合同。證明合同約定案涉車輛在交付時原告自行完成車輛驗收工作。
                3、新車交接單。證明案涉車輛經原告驗收,車輛內飾及外觀完整,所有配件均符合訂制要求,設備齊全,車況良好。
                4、車輛登記檢查單。證明原告認為案涉車輛存在抖動問題,要求被告對該車進行檢查。
                5、工單。證明該車于2014年1月17日檢查維修完畢,未發現車輛抖動問題,原告簽字予以認可,但原告拒絕將車輛提走。
                經操遠義申請,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委托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所對鄂A×××××號勞斯萊斯汽車行駛超過100公里/小時轉向系統及車體是否發生抖動及抖動的原因進行司法鑒定。該所于2014年11月3日出具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所(2014)鑒字第003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證據1、2、3、4、5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據4、5的關聯性及證明目的有異議;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為:證據1、2、3、4、5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原、被告雙方對鑒定意見書均無異議,被告對原告提交的鑒定費、拖車費、保險費票據有異議,認為是復印件。本院認為,原、被告提交的證據,相對方對其真實性無異議,與本案相關聯,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鑒定費、拖車費、保險費票據,經本庭核實屬實,與本案相關聯,可以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操遠義(甲方)與利萊行公司(乙方)簽訂勞斯萊斯汽車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一、規格及價款:品牌勞斯萊斯,型號古斯特,外觀顏色鉆石黑,價格4400000元;二、付款與開票:(1)、一次性付款,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合同總價款。2、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確定甲方已經履行本合同項下價款支付義務的時間應以乙方實際收到甲方款項的時間為準。……三、合同車輛的交付:1、交付方式為甲方到雙方約定的交付地點武漢盤龍城經濟開發區盤龍汽車城自提。2、合同車輛為現車的,其交付時間為2013年10月30日。四、驗收:1、合同車輛的驗收應在合同車輛交付時由甲方自行完成,乙方給予必要的協助。進行合同車輛交付時,甲方應在乙方提供的驗車交付憑證上簽字確認(驗車交付憑證構成本合同附件)。……4、如果甲方未依約履行上述驗收義務,則視為乙方所交付的合同車輛驗收合格。七、質量爭議的解決:雙方同意,對于車輛質量問題的確認,應當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則甲方須提供具有合法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為依據確定質量問題,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所涉及的爭議。合同還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2013年10月25日,利萊行公司向操遠義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號碼000××××0690)。該發票載明:購貨單位(人)操遠義,車輛廠牌型號勞斯萊斯古斯特xx小轎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SCxx,車輛價稅合計4400000元,銷售單位名稱利萊行公司。同日,利萊行公司客服經理汪某向操遠義交付案涉車輛,操遠義、汪某共同確認新車交接單上的相關項目的交接完成后,雙方在新車交接單上簽名,操遠義提走案涉車輛。2014年1月16日,操遠義以案涉車輛跑高速時發動機異響、速度每小時130-140碼左右抖動為由,將案涉車輛送至利萊行公司進行維修。2014年1月17日,利萊行公司更換車輛輪胎、后橋傳動系統總成,操遠義的代理人在維修工單上簽名,但沒有取走案涉車輛。2014年2月21日,利萊行公司出具康順汽車索賠單一份,該索賠單載明:1、檢查車速在120Km/h以上車輛行駛有響聲。經反復測試、比較和檢查,沒有發現該車有任何異響,該響聲屬于車輛行駛時正常的運轉聲音。2、檢查車速在120Km/h以上時方向盤有輕微抖動。經反復測試、比較和檢查,沒有發現異常,該抖動屬于車輛在行駛時正常的方向盤對路面的反饋。3、檢查后差速器右側油封漏油。更換后差速器右側油封。操遠義的代理人在該索賠單上簽名。因雙方自行調解未果,操遠義遂訴至本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本案在審理中,操遠義向本院提出司法鑒定申請,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委托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所對鄂A×××××號勞斯萊斯汽車行駛超過100公里/小時轉向系統及車體是否發生抖動及抖動的原因進行司法鑒定。該所于2014年11月3日出具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所(2014)鑒字第003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鄂A×××××號勞斯萊斯汽車在100Km/h和130Km/h左右勻速狀態下行駛時,其轉向系統存在抖動現象,抖動原因不明。2、鄂A×××××號勞斯萊斯汽車在80Km/h和130Km/h左右勻速狀態下行駛時,其車體存在抖動現象,抖動原因不明。操遠義支付鑒定費200000元,拖車費12000元,拖車往返航次保險費共6000元。
                另查明,該車于2013年1月23日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一份。該檢驗單載明:1、一般項目檢驗一般項目檢驗合格;2、安全性能檢驗安全性能檢驗合格。該車于2013年11月13日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該車使用性質為“非營運”,所有人為操遠義。
                本院認為:操遠義與利萊行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簽訂勞斯萊斯汽車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雙方均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操遠義履行支付購車款義務后,利萊行公司應向操遠義交付合同約定的質量合格的車輛?,F利萊行公司交付的案涉車輛經司法鑒定,在80Km/h和130Km/h左右勻速狀態下行駛時,其車體存在抖動現象,抖動原因不明;在100Km/h和130Km/h左右勻速狀態下行駛時,其轉向系統存在抖動現象,抖動原因不明?!都矣闷嚠a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產品質量問題,是指家用汽車產品出現影響正常使用、無法正常使用或者產品質量與法規、標準、企業明示的質量狀況不符合的情況;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問題,致使消費者無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車產品,包括出現安全裝置不能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險情況?!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及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可認定案涉車輛存在質量缺陷?!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相關規定,結合庭審時利萊行公司未能舉出案涉車輛出現抖動現象不屬于質量問題的證據,以及該車一直未能修復的事實,操遠義訴請退車、并由利萊行公司返還購車款4400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利萊行公司交付的車輛存在質量缺陷,應承擔違約責任。操遠義訴請利萊行公司每日支付交通補償費2000元的請求,因未能提交相應證據,結合武漢地區汽車租賃市場行情,本院酌定每天按300元的標準予以計算交通補償費。利萊行公司的抗辯意見,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經合議庭評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操遠義將勞斯萊斯古斯特xx小轎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SCAxx)退還給被告武漢利萊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車輛已存放于武漢利萊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二、被告武漢利萊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將購車款4400000元返還給原告操遠義。
                三、被告武漢利萊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起按每天300元標準向原告操遠義支付交通補償費,交通補償費支付至4400000元購車款返還之日止。
                四、駁回原告操遠義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700元,鑒定費用218000元,合計261700元,由原告操遠義負擔3800元,被告武漢利萊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擔257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孟耀華
                代理審判員  王 飛
                人民陪審員  夏 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陳 廣
                新婚之夜开嫩苞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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