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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薊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作者:admin發布于:2017-09-05 11:25:17

          2016年7月1日21時30分左右,天津市津薊高速公路寶坻區境內發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6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不含事故罰款)約2383.4萬元。
               國務委員王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煥寧等領導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盡快查明原因、吸取教訓、嚴肅追責,進一步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
               依據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2016年7月2日,由市政府領導同志,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委、市安全監管局、市監察局、市總工會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了津薊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邀請河北省人民政府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檢驗測試、技術鑒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鞠立民,冀EA5566號大型臥鋪客車駕駛人,男,44歲,河北省邢臺市人。持準駕車型為A1、A2的機動車駕駛證,發證機關為河北省邢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初次領證日期為1997年9月26日,2014年8月增駕取得大型客車駕駛資格,有效期至2020年9月26日。2002年8月21日取得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日。
               鞠立民非邢臺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職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武海波自行雇傭,向邢臺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備案;由邢臺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核查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等證件后,向鞠立民發放了《上崗證》,同意鞠立民駕駛該營運客車。
               經調查,鞠立民的駕駛培訓、駕駛科目考試、駕駛證發證及審驗情況均屬正常。鞠立民本記分周期內無交通違法記分。
              (二)事故車輛情況
               涉事車輛冀EA5566,車型為宇通牌ZK6127HW臥鋪客車,核定載客人數38人,總質量:18000千克,整備質量:14410千克,核定載質量:--,行李艙允許最大載重:550千克。初次登記日期為2011年3月1日,檢驗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道路運輸證號冀交運管邢字501111315號,車輛年審有效期至2017年3月4日。車輛技術狀況檢測日期為2016年3月1日,技術等級一級,類型等級為大型中級。
               該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邢臺中心支公司投保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有效期分別至2017年1月23日和2017年3月3日;邢臺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車輛事故互助基金統籌單有效期至2017年1月23日。
               經查,該車輛出廠狀況、注冊登記證件、經營許可證件均合法有效。
              (三)事發路段道路及環境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津薊高速公路下行K024+200處,天津市寶坻區境內。道路為南北走向,系全封閉、全立交雙向四車道高速公路,路基寬28米:0.75米(土路肩)+3.5米(硬路肩、應急車道)+7.5米(車行道)+0.75米(路緣帶)+3.0米(中央分隔帶)+0.75米(路緣帶)+7.5(車行道)3.5米(硬路肩、應急車道)+0.75米(土路肩)。中央設有波形鋼制隔離護欄,事發路段由中央隔離護欄依次向右為第一車道、第二車道、應急車道,兩側為邊溝,東側邊溝寬度為11.18米。應急車道與邊溝之間為波形鋼制護欄,外部涂有灰色漆,距地面高度為0.85米。
               津薊高速公路下行12.7公里處設有龍門架式車道限速標志牌,依次為:第一車道最高時速120公里/小時,最低時速100公里/小時;第二車道最高時速100公里/小時,最低時速60公里/小時。
               津薊高速公路下行K024+348有一座橋,全長80.6米,橋面距水面高度為4.5米,橋兩側有護欄,結構為上下部分,上部分為金屬支架(涂有白色漆)和金屬管結構(涂有橘黃色漆),高度為0.32米,下部分為鋼筋混凝土結構,高度為0.8米。該橋橫跨閆東渠(人工渠),東西走向,水面寬37.6米,水深約4米。
               津薊高速公路為瀝青路面,道路平坦,無障礙物,夜間無照明。根據氣象部門提供的天氣信息,事故點位天氣情況:晴間多云,21時氣溫:24.0℃,22時氣溫:23.7℃,降水概率10%,東南風2-3級。
               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交公司鑒〔2016〕建鑒字第6號)鑒定意見是:事故地點所處路段的橫向力系數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標志標線設置情況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事故車撞擊路側波形梁鋼護欄的能量超過A級防撞等級護欄規定能量的四倍,遠超護欄的防護能力;事故地點波形梁鋼制護欄防護能力滿足規范要求;經仿真計算,事故地點按現狀處置過渡段,護欄防護能力符合標準規范要求。
              (四)涉事相關企業情況
               1.邢臺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邢臺交通集團)
               邢臺交通集團始建于1951年10月,2002年1月由原河北省興泰運輸總公司改制而來,為私營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路士尊;地址:河北省邢臺市中興東大街以北、江東八路以東,是邢臺地區最大的骨干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范圍: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公交客運、客運站經營、旅行社及旅游客運、汽車改裝及維修等;現有在冊職工2016人,分支機構39個。截止2016年5月,擁有營運班車和旅游客車818部,其中,公車公營客運車輛和公交客車148部,承包經營班車和旅游車輛670部(含旅游車34部,臥鋪車12部)。涉事車輛及線路的經營主體均為邢臺交通集團。
               2.八方物流貨運站
               自2013年12月開始經營,無營業執照,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地址:河北省邢臺市臨西縣城泰山路與平安大街交叉口東行130米路北,河北恒星軸承有限公司院內。貨運站投資經營負責人為郭繼明,另聘用8人,其中日常管理負責人張東梅,另有財務2人、收貨員1人、裝卸工4人。經營方式:由發貨人自行將貨物送至裝貨點,經來往車輛配送至目的地。
               3.河北恒星軸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星公司)
               恒星公司為私營企業,2007年1月18日注冊成立,注冊號1360535000001097;法定代表人:劉振芳;股東:劉振芳、杜建新、杜建偉;實際經營人:杜明珠(劉振芳之夫,杜建新、杜建偉之父)。地址:河北省邢臺市臨西縣太行路北側。經營范圍:軸承制造銷售。
              (五)事故大型臥鋪客車承包運營情況
               武海波為涉事車輛(冀EA5566)、涉事線路(邢臺—沈陽)班車的承包人(承包協議簽訂人)。武海波代表六個合伙人(武海波、李信江、付宏斌、劉長海、趙來宜、李兆英)與邢臺交通集團簽訂客運班車承包經營責任制合同、承包經營客運班車的期限為一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六)審批線路情況
               涉事車輛冀EA5566運行線路為“邢臺—沈陽”。該線路于2011年1月24日經河北省道路運輸管理局許可,該線路許可經營主體:邢臺交通集團,起訖地:邢臺至沈陽,起訖站點:邢臺中心汽車站至沈陽五愛客貨聯運總站,途經路線:京深高速、保津高速、唐津高速、京沈高速,??空军c:無,日發班次:1/2班,班車類別:直達,經營期限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6年7月1日13時許,劉長海駕駛冀EA5566號大型臥鋪客車由河北省邢臺市邢臺中心汽車站出發前往遼寧省沈陽市。車上只有駕駛員劉長海、鞠立民,售票員賈少柱和衛兆林4個人,無乘客,第一排行李艙內有一個一米見方的大箱子準備送到河北省邢臺市任縣郵政局,車輛開往邢臺市任縣方向;
               13時24分左右,車輛停在邢臺市北環高鐵橋下,上了2女1男共3名成年乘客后繼續前行,停在任縣郵政局卸下了大箱子后往巨鹿方向行駛;
               13時50分左右,車輛停在任縣嶺南路口,2名成年男性上車后繼續前行;
               14時10分左右,車輛停在邢臺市張衛路口,1名成年男性上車后繼續前行;
               14時30分左右,車輛停在邢臺市巨鹿車站,裝載1件貨物后繼續前行開往邢臺市平鄉縣;
               15時許,車輛停在平鄉縣常河鎮邢臨高速公路收費站入口,4名成年男性上車后繼續前行,在邢臨高速公路上行駛;
               15時40分左右,車輛從臨西收費站駛出后開往八方物流貨運站;
               15時50分左右,車輛停在八方物流貨運站院內裝貨(軸承9420千克),1名成年女性乘客、2名小女孩和1名小男孩共4人上車后繼續前行;
               16時30分左右,車輛從臨西收費站駛入邢臨高速公路并轉大廣高速公路;
               17時10分左右,車輛停在大廣高速公路河北省衡水冀州服務區,2名成年男性上車后繼續前行;
               18時許,車輛轉行黃石高速公路;
               18時30分左右,車輛停在黃石高速公路河北省衡水武強服務區,并關閉車輛動態監控車載終端,19時許由鞠立民駕駛該車輛繼續前行開往黃驊港方向,在駛過黃石高速公路河城收費站后的應急車道上,2名成年女性、1名成年男性、1名小男孩和1名小女孩上車,在黃石高速公路大郭莊段應急車道上,1名成年女性乘客、1名成年男性、3名小男孩上車后繼續行駛在黃石高速,然后由黃石高速轉京滬高速;
               20時23分,車輛經由京滬高速九宣閘收費站(津冀界)駛入天津境內,經由濱保高速轉入津薊高速行駛。
               21時28分,駕駛人鞠立民駕駛的冀EA5566號大型臥鋪客車,以每小時88±5公里的速度(鑒定速度)在津薊高速公路第二車道內由南向北行駛至K024+200米處時,其車右前輪爆胎,致車輛失控,車身右側與道路東側波形鋼制護欄連續刮擦擠壓后,車輛前部又撞到K024+348米橋東側鋼筋混凝土護欄南側端頭,墜到閆東渠內,造成鞠立民及車內乘車人共26人溺水死亡、4名乘車人受傷及車輛、公路設施等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7月1日21時31分,天津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群眾報警后,立即下達出警指令,同時向上級報告。事故發生后,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段春華,副市長何樹山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提出工作要求,天津警備區司令員姚小旋也到現場指揮。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派員連夜趕到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助我市做好善后處置等事宜。
               市政府副秘書長、應急辦主任周鍵協調各有關單位配合開展傷員救治、車輛打撈、尸體運送和現場取證。寶坻區黨政主要領導和相關區領導帶領百余名干部群眾參與救援。2日6時,事故現場清理完畢,恢復交通。
               2日上午,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段春華與由河北省副省長姜德果帶隊的工作組在寶坻區就事故調查和善后工作進行對接,成立了由副市長孫文魁任總指揮,市政府副秘書長李福海任副總指揮的“7·1”事故現場指揮部,市政府副秘書長李福海駐寶坻區組織善后處置工作。指揮部設現場處置、后續處置、社會穩定、醫療救護、宣傳輿論五個工作組,市總工會、市民政局、市監察局全程配合工作。河北省政府副秘書長康彥民帶領河北省工作組駐寶坻區,全程配合救治傷員、安撫家屬、協調事故賠付等善后處置工作。
               截至7月11日,死亡26人的賠付工作已經全部完成,4名傷員中有3名已經出院并已獲得賠償,損毀的電力和公路設施已賠償完畢;另外1名傷員9月1日已經出院并于9月5日獲得賠償。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司法鑒定意見書(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2016〕鑒字第SJBJ0819號)認定:排除客車右前輪輪胎因質量問題導致其爆裂。該車事故時裝載9420千克貨物(不含乘客行李)、30人,結合客車主要技術參數計算得:該車事故時總質量為25476千克(不含乘客行李),嚴重超出客車設計總質量約7476千克,增加了大型臥鋪客車的軸荷,大型臥鋪客車右前輪輪胎由于其承受較大載荷,并使其下沉量過大至胎壓過高導致爆裂。大型臥鋪客車右前輪爆胎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武海波、李信江、付宏斌、劉長海、趙來宜、李兆英共6人共同出資承包事發車輛,運營邢臺至沈陽的客運路線。為獲取更大利益,使用無道路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從事貨物運輸;擅自改變許可運營路線,不按許可站點經營;故意關閉車輛動態監控車載終端,逃避監管。
               2.邢臺交通集團及其下屬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工作嚴重缺失。
              (1)第四分公司對運營車輛長期包而不管,長期違規運行,對涉事輛長期不按許可的線路、站點運營缺乏管理;車輛動態監控制度形同虛設,管理責任不落實,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不到位;對涉事車輛的駕駛人員、司乘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
              (2)巨鹿分公司汽車站落實《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不力,違規接收未經許可進站的車輛進站運營。
               3.八方物流貨運站無營業執照非法經營,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非法從事道路貨物運輸場站經營,長期為無道路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配載貨物;為客車配載貨物違反操作規范,超出車輛設計總質量。
               4.恒星公司自2013年12月起,違法將場地長期出租給無營業執照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八方物流貨運站從事經營活動,每年違法所得1萬元。
               5.邢臺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開展客運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
              (1)邢臺市交通運輸局對邢臺市運輸管理處道路客運安全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情況失察,對組織開展道路客運市場監督檢查工作指導、督促、檢查不力。
              (2)邢臺市運輸管理處道路客運安全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組織開展道路客運市場監督檢查工作不力,對邢臺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落實車輛動態監控工作情況布置、督促檢查不到位。其所屬市直運輸管理站、長途客運管理科未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對邢臺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
               6.巨鹿縣交通運輸局運輸管理站對巨鹿汽車站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查處和糾正巨鹿分公司汽車站違規接收事故車輛進站經營行為,致使事故車輛長期違規進站經營。
               7.臨西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開展客運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
              (1)臨西縣交通運輸局對轄區道路運輸行業打非治違工作落實不到位。
              (2)臨西縣運輸管理站在明知八方物流貨運站長期無照經營且使用客運班車違規拉貨的情況下,徇私放任該場站常年持續違規經營。
               8.臨西縣人民政府打非治違工作不到位。
               9.臨西縣軸承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日常監管工作嚴重缺失,對恒星公司將場地長期出租給無營業執照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八方物流貨運站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失察失管。
               10.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道路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
              (1)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滄州支隊獻縣大隊對公路客運車輛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違規停車上客巡邏管控不到位。
              (2)邢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安監大隊)未能認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管理職責,對邢臺交通集團第四分公司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監督檢查不力。
              (3)邢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橋東區一大隊未能認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管理職責,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監督檢查不到位,安全隱患整改督促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津薊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處理的有關責任人
               1.武海波,群眾,冀EA5566大型臥鋪客車承包經營人。2011年與他人共同承包事發車輛,運營邢臺至沈陽的客運路線。為獲取更大利益,使用無道路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從事貨物運輸;擅自改變許可運營路線,不按許可站點經營;故意關閉車輛動態監控車載終端,逃避監管;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6年7月15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李信江,群眾,冀EA5566大型臥鋪客車承包經營人。2011年與他人共同承包事發車輛,運營邢臺至沈陽的客運路線。為獲取更大利益,使用無道路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從事貨物運輸;擅自改變許可運營路線,不按許可站點經營;故意關閉車輛動態監控車載終端,逃避監管;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6年7月15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3.付宏斌,群眾,冀EA5566大型臥鋪客車承包經營人。2011年與他人共同承包事發車輛,運營邢臺至沈陽的客運路線。為獲取更大利益,使用無道路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從事貨物運輸;擅自改變許可運營路線,不按許可站點經營;故意關閉車輛動態監控車載終端,逃避監管;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6年7月15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4.劉長海,群眾,冀EA5566大型臥鋪客車承包經營人。2011年與他人共同承包事發車輛,運營邢臺至沈陽的客運路線。為獲取更大利益,使用無道路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從事貨物運輸;擅自改變許可運營路線,不按許可站點經營;故意關閉車輛動態監控車載終端,逃避監管;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6年7月8日被取保候審。
               5.趙來宜,群眾,冀EA5566大型臥鋪客車承包經營人。2011年與他人共同承包事發車輛,運營邢臺至沈陽的客運路線。為獲取更大利益,使用無道路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從事貨物運輸;擅自改變許可運營路線,不按許可站點經營;故意關閉車輛動態監控車載終端,逃避監管;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6年7月15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6.李兆英,群眾,冀EA5566大型臥鋪客車承包經營人。2011年與他人共同承包事發車輛,運營邢臺至沈陽的客運路線。為獲取更大利益,使用無道路貨物運輸資質的車輛從事貨物運輸;擅自改變許可運營路線,不按許可站點經營;故意關閉車輛動態監控車載終端,逃避監管;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6年8月13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8月26日被取保候審。
               7.郭繼明,中共黨員,八方物流貨運站的實際經營人,無營業執照,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非法從事道路貨運場站經營,為涉事車輛配載貨物,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6年8月19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取保候審。
               8.張東梅,群眾,八方物流貨運站的日常經營管理負責人,為涉事車輛配載貨物,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6年8月19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9月1日被取保候審。
               9.宋貴澤,中共黨員,邢臺交通集團第四分公司經理,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致使公司安全管理職責不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落實,對事故車輛長期違規經營、不按規定使用動態監控車載終端,沒有采取有效措施,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7月26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0.李保良,中共黨員,邢臺交通集團第四分公司副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對其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清、責任不明,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安全生產制度得不到落實,未按規定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對車輛動態監控平臺失于管理,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取保候審。
               11.李華春,中共黨員,邢臺交通集團第四分公司安全科科長(負責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對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落實不到位,對駕駛員教育培訓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取保候審。
               12.鄧輝,群眾,邢臺交通集團第四分公司安全科主管動態監控平臺科長,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取保候審。
               13.路士尊,中共黨員,邢臺交通集團黨委委員、董事長兼總經理、法人代表,開展旅客運輸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未認真督促檢查客運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邢臺交通集團和第四分公司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6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審。
               14.李軍,中共黨員,邢臺交通集團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分管部門和下屬分公司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致使相關部門和下屬單位未及時發現事故車輛長期違規經營,對車輛動態監控系統管理缺失,對事故車輛長期違規行駛、拉載貨物、長期屏蔽車載終端、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等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7月26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5.張沖,中共黨員,邢臺交通集團安全管理中心副主任(負責車輛動態監控系統管理工作),未按規定設置車輛動態監控功能,未對事故車輛和駕駛員進行有效的實時監控和管理,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7月26日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6.趙建斌,中共黨員,邢臺交通集團總經理助理、董事會監事、安全管理中心主任,對企業安全生產制度落實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不力,對基層單位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檢查不到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取保候審。
               17.路士冰,中共黨員,邢臺交通集團車輛動態監控平臺負責人,未履行車輛動態監控職責,嚴重失職,負有管理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取保候審。
               18.王利凱,群眾,邢臺交通集團車輛動態監控員,在值班時未履行車輛動態監控職責,嚴重失職,負有監控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6年7月12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7月26日被取保候審。
               19.李少客,中共黨員,邢臺市運輸管理處副處長兼市直運輸管理站站長,主管市直運輸管理站和長途客運科。疏于履行領導和推動監督檢查工作的職責,對邢臺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的衛星監控平臺未按照相關規定輸入車輛審批線路的問題未能監督和糾正,使本應重點監控的一類客運班線長時間脫離監管,并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發生。2016年10月27日被檢察機關以涉嫌玩忽職守罪批準逮捕。
               20.陳伏順,中共黨員,邢臺市運輸管理處市直運輸管理站副站長,主管客運股工作,在日常安全檢查中對事故車輛長期不按照審批路線行駛、衛星定位系統不在線的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和查處;對邢臺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的衛星監控平臺不符合規定的問題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致使車輛違規拉貨運營的安全隱患長期存在,并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發生。2016年10月27日被檢察機關以涉嫌玩忽職守罪批準逮捕。
               21.韓翠月,中共黨員,邢臺市運輸管理處市直運輸管理站客運股股長,在工作期間疏于職守,在日常安全檢查以及各類專項檢查活動中對事故車輛長期不按照審批路線行駛、人為關閉衛星定位系統的行為未能及時發現,致使事故客車長期違規拉貨運營,并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發生。2016年10月27日被檢察機關以涉嫌玩忽職守罪批準逮捕。
               22.文天江,中共黨員,邢臺市運輸管理處長途客運管理科科長,在日常安全檢查、各類專項檢查活動、以及登陸河北省重點營運車輛公共服務平臺對運營車輛進行監督檢查的過程中,均未能認真履行職責,導致事故車輛違規拉貨運行的情況一直未得到有效的糾正;對邢臺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的衛星監控平臺不符合規定的問題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長期存在監管漏洞,并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發生。2016年10月27日被檢察機關以涉嫌玩忽職守罪批準逮捕。
               23.修杰,中共黨員,臨西縣交通運輸局運輸管理站站長,在明知八方物流沒有經營許可證、使用客運班車違規拉貨的情況下,收受臨西縣八方物流老板郭繼明所送現金、物品,放縱該企業常年違規經營,導致事故車輛常年脫線運營超量載貨,并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發生。2016年10月27日被檢察機關以涉嫌濫用職權罪批準逮捕。
               24.柏慶波,中共黨員,臨西縣交通運輸局運輸管理站副站長,在明知八方物流沒有經營許可證、事故車輛未按照審批路線行駛到八方物流違規裝載貨物的情況下,收受臨西縣八方物流老板郭繼明所送現金、物品,放任事故車輛在八方物流違規超量裝載貨物,并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發生。2016年10月27日被檢察機關以涉嫌濫用職權罪批準逮捕。
               25.羅東,中共黨員,邢臺市臨西縣交通局運輸管理站副書記,主管臨西縣客運管理工作。在明知八方物流違法經營的情況下,長期收受八方物流賄賂,伙同站長修杰、副站長柏慶波對八方物流無證經營及使用不按審批路線行駛客運班車載貨的行為長期放任,并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發生。2016年12月13日被檢察機關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二)建議給予政紀處分和誡勉談話的責任人員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6年1月1日實施)、《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于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05〕30號)、《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11號令)的有關規定,建議對下列人員予以政紀處分和誡勉談話:
               1.曹京國,中共黨員,邢臺市運輸管理處處長,疏于履行領導和推動監督檢查工作的職責,對下屬工作失職的情況失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2.郝建斌,中共黨員,邢臺市交通局副局長,分管邢臺市運輸管理處,對邢臺運輸管理處工作指導、督促、檢查不力,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3.劉運浩,中共黨員,巨鹿縣交通運輸局運輸管理站運管員,對客運站違規經營監管不力,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4.任軍,中共黨員,巨鹿縣交通運輸局運輸管理站書記,組織稽查工作不到位,對轄區內從事道路運輸違法經營行為查處不力,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5.劉彥濤,中共黨員,巨鹿縣交通運輸局運輸管理站站長,對分管稽查工作的領導和部門開展市場稽查工作監督指導不力,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6.郭立志,中共黨員,臨西縣交通運輸局黨組書記、局長,組織開展道路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交通運輸管理站未認真履行打非治違工作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7.曹永鵬,中共黨員,臨西縣交通運輸局副科級干部,督促交通運輸管理站開展道路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八方物流貨運站無營業執照經營和為無貨運資質車輛配貨的違法行為監管不到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8.興連海,中共黨員,臨西軸承工業園區管委會副主任(正科級),對恒星公司將場地長期出租給無經營資質的八方物流貨運站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失察失管,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9.張子寧,中共黨員,臨西軸承工業園區管委會黨工委副書記、副主任(正科級),對恒星公司將場地長期出租給無營業執照及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八方物流貨運站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失察失管,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0.楊士朝,中共黨員,臨西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組織開展交通運輸領域打非治違工作不到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1.劉國興,中共黨員,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滄州支隊獻縣大隊大隊長,警力部署不到位,以致對公路客運車輛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違規停車上客巡邏管控不力,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2.趙麗平,中共黨員,邢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橋東區一大隊中隊長,對邢臺交通集團第四分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檢查督促不到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13.薛建利,中共黨員,邢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橋東區一大隊教導員,對邢臺交通集團第四分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檢查督促不到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4.魏玉軍,中共黨員,邢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橋東區一大隊大隊長,對邢臺交通集團第四分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檢查督促不到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15.周平喜,中共黨員,邢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安監大隊副大隊長,對邢臺交通集團第四分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檢查督促不到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三)對相關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1.邢臺交通集團
              (1)建議由河北省道路運輸管理局撤銷該企業邢臺至沈陽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收回相關車輛營運證件;
              (2)建議由河北省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對邢臺交通集團處以40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企業主要負責人路士尊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八方物流貨運站
               建議由臨西縣人民政府對該貨運站予以取締。
               3.恒星公司
               建議由臨西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之規定沒收恒星公司違法所得,并處二十萬元的罰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津薊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果極為慘痛,教訓十分深刻。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深入開展道路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有效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議:
              (一)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切實加強對企業的安全管理
               河北省各級人民政府及交通運輸、公安交管部門要吸取這起事故的經驗教訓,始終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進一步落實地方屬地管理責任。重點針對“7·1”事故客運車輛掛靠運營長期包而不管、違規載貨、擅自改變許可運營路線、不按許可站點經營、長期故意屏蔽車輛動態監控車載終端、高速公路應急車道違規停車上客,八方物流貨運站無證照非法經營,恒星公司長期違法出租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等暴露出的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監管不到位問題,明確部門責任,各司其職,開展專項排查,制定整治防范措施,堅決避免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二)加大道路客運安全監管力度,督促客運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河北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加大道路客運安全監管力度,進一步督促客運企業嚴格遵守和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完善內部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各項制度和措施執行到位,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客運企業安全檢查制度,充分利用衛星定位裝置等科技手段,嚴格落實GPS監管平臺24小時值班制度,強化客運企業對所屬客車的動態監管,加大對未按規定路線行駛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杜絕GPS監管不到位現象發生。對不具備安全運營條件、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道路客運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整頓仍不達標的,堅決取消其相應經營資質。要加強對長途客車超載、超速、疲勞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治理,以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加強客運車輛的營運監管,落實大型客車固定駕駛人制度,嚴格車輛更換、路線調整的審批。
              (三)進一步健全落實運輸企業內部安全管理制度
               邢臺交通集團要根據公安交管部門定期轉遞的交通違法和事故信息,以及車輛GPS監控數據和群眾監督舉報等情況,及時開展對駕駛人安全行車警示教育。對交通違法行為突出的駕駛人,暫停其駕駛營運車輛。建立對長途營運駕駛人綜合狀態評測制度,及時掌握駕駛人精神狀態和身體狀況,保障駕駛人駕車前綜合狀態良好。要強化對客車行駛記錄儀的管理責任,進一步完善營運客車在途安全駕駛監管,充分運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掛靠、個人承包和包車客運的車輛要特別加強監督管理。
              (四)研究制定行李艙載貨運輸規范,填補行業管理空白
               針對此次事故中存在的問題,兩省市交通運輸部門要積極主動聯系、配合交通運輸部做好《客車行李艙載貨運輸規范》編制發布工作,在《客車行李艙載貨運輸規范》中對客車行李艙運輸的設施設備要求、載貨物品要求、載運管理等方面提出規范標準,填補在客車行李艙載貨方面安全管理標準規范的空白,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道路客運安全管理工作,堅決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來源: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