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家輔助人及專家輔助人制度
專家輔助人
所謂專家輔助人,即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稱之為"專家輔助人"。根據規定,訴訟參與人、公訴機關根據案件需要,可以聘請1-2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院庭審過程中就專業性問題與鑒定人或對方聘請的專家輔助人進行對質和詢問,并發表自己的意見和觀點。而且需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并經人民法院準許。專家輔助人在科學、技術以及其他專業知識方面具有特殊的專門知識或經驗,根據當事人的聘請并經法院準許,專家輔助人出庭對訴爭的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或發表意見及評論,對當事人起到輔助作用。專家輔助人在2010年前稱“專家證人”,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同年10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出臺后應運而生,自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實施后,專家輔助人這一名稱在法律上被固定了下來。
專家輔助人制度
專家輔助人制度的確定,使得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指定特定專業的專家,然后就自己選擇的專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其出庭支持訴訟,法庭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專家進行審查,認為案件確實必須的,應準許經當事人同意的任何專家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專家輔助人出庭的有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承擔。
二、專家輔助人與證人的區別
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指定專家證人。法庭或任何一方當事人指定或選擇出庭的專家輔助人,將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審判人員的詢問。如果雙方當事人都申請了專家輔助人時,審判人員可以讓雙方申請出庭的專家輔助人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對質,以使法官能夠更準確地把握真實。我國證據法上的證人是指了解案件真實情況被通知到案作證的人。專家輔助人與證人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區別:
1、對當事人的影響力
證人是由案件本身決定的,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選擇性,因此當事人是不能自己決定證人的。專家輔助人和證人不一樣,當事人可以選擇專家輔助人,所以他是可以被選擇或者替代的,具有不特定性。
2、資格要求
證人不需要有專門知識,他具備正確表達事實的能力就可以作證。但是專家輔助人必須要有與涉案專門性問題有關系的專門性知識。
3、參與訴訟原因
證人因為了解案件的具體事實,所以參與到訴訟中,需要到庭陳述。法庭可以傳喚證人到庭作證,當事人也可以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專家輔助人之所以能夠參加到訴訟中,利用自身專業知識發表意見,是因為當事人本身缺乏專業的知識,法庭同意當事人聘請專家的申請。
三、專家輔助人與鑒定人的區別
1、參與到訴訟中的原因
人民法院對專業性的問題覺得需要鑒定的,交給國家規定的鑒定部門鑒定。如果沒有相關的法定鑒定部門,法院可以依照職權指定鑒定部門來鑒定。但是專家輔助人是因為當事人申請才參與到訴訟中來。
2、在訴訟中的作用
因為鑒定人有專門的知識、專門的科學技術設備,還有一定的科技手段,所以鑒定人參與到訴訟中來,針對爭議的問題可以查明事實真相,出具結論性意見。專家輔助人參加到訴訟中來的作用是:利用他掌握的知識或者長期積累下來的經驗,針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解釋;同時專家輔助人還能對鑒定人詢問、質證。
3、在訴訟中的效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鑒定的結論屬于法定證據的形式之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且他的證明力是高于書證、證人證言和視聽資料的。但是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并沒有規定專家輔助人在法庭上對專門問題的說明是證據,他僅僅起到對某一專門性問題起解釋或澄清作用。
四、專家輔助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雖然專家輔助人與訴訟代理人都是當事人聘請的,但是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期間所發表的意見不都是針對專門性問題,訴訟代理人也不都具備專門性知識,與此同時在訴訟中訴訟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的利益而活動的。因此,在訴訟中,代理人是以當事人的名義進行訴訟的;他在訴訟過程中有特別的訴訟地位和特殊的權利。專家輔助人依賴其掌握的專業知識,針對專門性問題說明或者解釋。他是以自己名義發表發表意見,是不需要當事人授權的,所以和當事人的個人意志沒有關系。專家輔助人不具備和代理人同樣的訴訟地位。
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專家輔助人與訴訟代理人最根本的不同就是以誰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代理人以當事人名義,而專家輔助人以自己的名義。
五、聘請專家輔助人的時機
而民事案件的解決途徑多樣,專家輔助人可以在案件發生時、發生后,起訴前及庭審的整個過程隨時參與其中。據此,民事案件專家輔助人的參與不能僅局限在人民法院庭審過程中,應當在糾紛產生時,只要受當事人委托就可開始介入,參與整個案件的處理。
六、聘請專家輔助的一般流程
2、填寫推薦書;
3、簽訂聘請協議書;
4、填寫授權委托書;
5、向人民法院遞交聘請專家輔助人申請書。